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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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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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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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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律师 闵行区知识产权律师 公鼎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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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当工伤事故发生后,经常会出现当事人私下就工伤待遇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的情形,然后当事人按照协议进行履行,也就是工伤赔偿进行私了。究其原因,无非两方面。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往往考虑到逃避安全生产责任和降低工伤待遇赔偿责任,从劳动者(工亡劳动者则是近亲属)的角度,考虑到程序的繁琐,从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甚至劳动关系确认的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以及有可能的行政诉讼、工伤赔偿的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完整的走一遍估计要两三年,无论从时间上、精力上,还是财力上,都会倍受煎熬;况且工伤能否认定也会存在一定的未知数,还不如尽快拿到赔偿款,而后去更好的医治或者暂时远离痛苦。

但是,有的当事人却事后反悔,他们会认为当初是不懂法律所以才签的协议,后来发现赔偿款远远低于他应得的金额,从而认为经过双方签字盖章的工伤私了协议无效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协议,或者经认定工伤和定残后提起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劳动仲裁/诉讼。

那么,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究竟如何认定呢?

一、协议载明了法定的赔偿标准和协议赔偿金额,协议有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方(包括工伤未亡的劳动者、工亡的近亲属;鉴于工伤分为两种情况,在工亡的情况下当事人系劳动者的近亲属,因此为了行文的方便,以下都统一称作劳动者方)签订工伤私了协议时,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下的协议效力分为两种情况:

1、在协议中列明了法定赔偿金额的情况下,劳动者方不论获得多少赔偿,协议均有效。

劳动者的伤残等级和伤亡情况是已知的,相关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也是明确的。因此,不管出于何种考虑,这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以及对自身民事权益的一种处分。

作为私法,法律理应保护这样的民事行为。譬如,劳动者系工伤八级伤残,协议中将所有的赔偿项目均予以列明,具体金额基本确定,而劳动者方自愿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的无论是一百万元、十万元,还是一万元,甚至是一千元,都是法律保护的,法律不能纵容事后的反悔,协议理应是有效的。用人单位也不能因为付出了一百万认为协议无效,除非损害了社会和社会公共利益;劳动者方不能因为获得一千元认为协议无效,作为完**事行为能力人,这样的后果应当是预料到的,法律不允许这样的不诚信。

2、在伤残等级未确定的情况下,只要列明相关的赔偿明细,应支持协议有效。

劳动者的伤残等级是未知的,也就是说尚未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劳动者鉴定的程序前,双方即已经达成了工伤私了协议。

在协议中

3、伤残等级未确定并且没有列明相关的赔偿明细,只要金额不显示公平,协议应当有效。

关于显失公平,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是不一样的。什么是显失公平?法定标准是10万,赔了9万是不是显失公平?显然不是。赔了8万是不是显失公平?显然不是。赔了5万是不是显失公平?有点像。赔了4万是不是显失公平?很像。赔了1万是不是显失公平?应该是。我认为,掌握在30%为宜。只要赔偿金额高于法定标准的30%一律认定为有效。一方面,维护了正常的交易安全和意思自治;另一方面,给遭受不平等的人以公平的希望。

二、协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协议无效。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任何合同都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存在**、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

一方利用**胁迫的手段或者是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签订的,理应认定为无效。

3、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

劳动者没有经过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并且在工伤私了协议书中约定的赔偿数额远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在金额上产生很大的差异的时候,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对该协议申请补足差额或撤销。法院可以判决变更或撤销赔偿协议,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4、违**公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事故达成赔偿协议.但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认定为显失公平。劳动者请求撤销该赔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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